问题 | 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回扣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一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倘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单位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财或者擅自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某种利益的目的,且该类行为导致收取财物总价值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那么便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回扣这种行为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财物交换方式。 如果接受回扣的人能够充分利用其在所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为那些提供回扣的一方谋求到商业交易的机会、获得优惠待遇等方面的利益,并且在此过程中收到的回扣金额也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完全符合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然而,对于是否构成此罪行的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的财物与谋取的利益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以及收取财物的总价值是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 但是,具体的认定结果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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