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法院可以管辖受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发现在已进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多起案件均属于不同诉讼管辖范畴之时,应当按照各自职权,独立进行处理。
其中,受贿罪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此类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而后由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起诉环节,最终由具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铁路法院作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主要肩负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职能,然而,并无专门承担特定类别的刑事案件,例如对受贿罪进行审理的岗位职责。 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范,铁路法院完全具备受理受贿罪案的权限,但这仅仅是源于其作为人民法院所应承担的普遍职能而已。 至于具体案件能否交由铁路法院进行审理,还得看案件本身的具体特征及其被纳入司法程序的具体步骤。 若铁路法院已就某起受贿罪案启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那么该院理应继续履行自身职责,而非将案件转交至其他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已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案件属于不同诉讼管辖的,应当分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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