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了货款使用了属于挪用公款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业交易中,若未经授权擅自收取货款并私自使用,便有可能触犯挪用公款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包括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金额却已达到较大规模,用于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如果所挪用的资金来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在这种情况下,若擅自收取的货款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资产,那么此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或者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或犯罪活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及时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原单位,那么可以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其中,情节轻微者,甚至可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总而言之,擅自收取货款并私自使用的行为确实存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可能性,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受何种程度的刑罚,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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