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共同受贿罪的判定数额亦须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执行。关于共同受贿罪的具体数额确定,则需依照共同受贿总额以及实际案情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若共同受贿数额达到较大范畴,涉案人员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责任,同时还将伴随着罚金的经济惩罚;假如共同受贿数额达到巨额程度,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施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戒;倘若共同受贿数额触及了惊人的特别巨大级别,那么涉案人员将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而附加的经济惩罚将会加重为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若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那么涉案人员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致死刑,同时还将面临着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坦白自身罪行,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意,并且积极退还赃款,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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