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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工作人员是受贿罪主体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银行或是其它金融机构中的在职工作者,在进行金融业务往来时,纵容他人向自己行贿或违法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进而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抑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私自收取各类名义上的佣金、手续费用于自身支配,此类行为将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若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员工或者由国有金融机构派遣至非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公务的从业者,且有上述不当言行及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处理。因此,若某位银行职员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员工,亦或者是由国有金融机构指派至非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公务的从业者,那么这些人士将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反之,如为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员工,其行为则应参照第一百六十三条进行刑事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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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