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能不能办假释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犯罪,其中的刑事责任及相应处断方式并无对假释制度的明文阐述。此项法规着重于对贪污行为的量刑尺度及其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终身监禁等惩戒措施的设立与适用。因而,在现行法例下,针对贪污罪行能否获得假释的问题,尚无法从上述条款中得到明确解答。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能够予以假释,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释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若贪污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达到假释的法定条件,则有可能提出假释申请,然而最终决定权仍归属于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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