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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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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国优先权的便利

本国优先权可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 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 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 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 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 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二、本国优先权的限制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三、本国优先权的申请

在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 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 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 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最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本国优先权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这是错误的。第一次申请日期即为优先权日,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在先申请日算起。 (存疑:专利法第42条的申请日是实际申请日,细则32条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撤)

本国优先权相关词条

  • 优先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 专利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指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专利局并获得专利申请号,至该申请被驳回、被授权或被视为撤回之间的阶段,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随着最终命运的不同,专利申请后续阶段的名称也不同。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称为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称为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但专利申请授权后,一般不称为被授权的专利申请,而是称为专利。

  • 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 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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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