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三十万一般会判处多少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受贿罪之认定:
主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乃是复数客体。 首要客体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共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日常运作及正常管理; 次要客体则体现为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洁性。 本罪之犯罪标的系财物。 然此种财物,彼应宽泛理解为范围不仅限于现金和实质物品,更应当审视其是否包含任何财产或其他潜在利益成分。 此种利益可即时获取,亦可推移至未来。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标的之财物,必定是具备物质利益且以客观形式浮现于世的所有财物。 包含了: 货币、股票、债券、商品等等,再者,就接受贿赂之人而言,其寻求的利益着眼处可能包含财物的价值,亦可能涉及到财物的实用价值。 故受贿罪中之贿赂: 财物,从某种程度上说,乃属于商品的范畴之内。 2.受贿罪之客观要件: 本罪在现实层面上的表现常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迫向他方索取财物,抑或是收取他方财物并为他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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