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宴请对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了实现既定的商务目标,而采取接待客户以及提供优惠回馈等方式,这种行为实则构成了商业贿赂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以下各类单位或者机构,或者个人实施贿赂,以此来获取商业契机或竞争优势: (一)交易对方的从业者; (二)受交易对方委派处理相关事宜的单位或个人; (三)具有职权地位或者能够直接牵涉到交易进行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合法的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向交易对象或中间人提供适度的折让。 无论是提供折扣的经营者还是接受此类折扣及佣金的交易参与者,都必须真实、详细地记录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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