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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期间警方如何取证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期间警方如何取证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阶段的取证工作中,警察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列出的相关法规条例。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对于已经掌握了可靠证据证实其构成犯罪行为的确凿案件,是应该进行预先审理的,并且理应对所收集以及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逐项核实与确认。这就要求警方在进行取证作业时必须确保所有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充足完备程度都符合法律规范。同样重要的是,依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被告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享有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如果他们认为存在任何不当的强制措施、保证金未按规定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或者存在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话。这就意味着,警方在执行取证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的取证工作中,警方必须依法行事,以确保所有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同时也必须尊重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实施刑事拘禁期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时,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对确有充分依据的案件进行细致严谨的取证工作,确保所获证据具有绝对的合法性、紧密的关联性以及无遗漏的完整性。同时,根据该法律法规第117条之规定,任何被告人均享有提起申诉或控告不适当调查行为的法定权利。因此,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开展工作,尊重并切实保障被告人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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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0: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