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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任何涉及挪用公务资金的行为都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而这一罪名正是针对那些国家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自挪作他用,用以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用于经营性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仍未能还款的行为。
凡犯有此等罪行者,必须依法律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为严重者,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还款者,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对于擅自挪用用于救灾、防洪、防汛、优待、扶贫及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都将被加重处理。
2、若是国家公职人员擅自动用公款作为个人收益来源,长期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拖延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所欠款项,其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应被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数额较大”;
如那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者,便可被视作触犯了相同条款中的“数额巨大”。
同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也应该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额度为二百万元以上的;
(2)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挪用救灾、防洪、防汛、优待、扶贫及救济特定款物,金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以上,但未超过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仅拒不偿还,而且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但未超过二百万元的;
以及(4)其他严重程度足以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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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9: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