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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贪污和受贿皆属于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此类案件由国家司法机关中的检察院依法进行深度调查并提起诉讼活动。
然而,此类型罪犯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须根据各自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作出判断。
具体而言,若有公务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便利,通过侵吞、盗用、欺骗等手法,非法获取或霸占公共财富,则构成贪污罪行。
另外,凡接受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学校、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的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运营的人士,如果他们也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同样方法,非法掠夺或占有国有资产,亦可视为贪污罪名成立。
对于那些与上述两类人有所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我们将视他们为共同犯罪者,须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惩处。
再者,如果有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运用其职位赋予的权力便利,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礼品馈赠,帮助他人从中谋求利益,这就构成了受贿罪行。
同时,各个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经贸、金融等商业交流活动时,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甚至将其据为己有,这无疑也是符合受贿罪定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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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8: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