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正常送礼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涉及向公司或企业从业者提供贿赂的罪名加以裁定时,务必明确区分此种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礼品馈赠之间的界线。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的宴请或礼品互赠往往是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实现,且所送之礼多为价值相对较低的物品,行为人并无显而易见或者直接的不正当利益索求意图及其目的,与我们所讨论的这类犯罪行为有着根本性的差异。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针对自身观点和实际收款额度做出深入审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只要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等的在职员工赠送财物,无论个人还是机构行贿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均应当被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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