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能否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单位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所有经营者都被禁止采用金钱、财产等物质性手段来贿赂相关单位。
该法律旨在禁止经营者在寻求商业机会或提升自身竞争力时,使用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以获取交易对象的信任或者影响其对交易的判断,以及禁止他们通过滥用职权或影响力来使交易偏向特定方向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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