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地区贿赂罪的定罪金额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关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中的第三百九十条明确指出:
通过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存在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国家公务人员输送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是采用违反相关规定,赐予国家公职人员各类名目的回扣和手续费等方式,均将被视为构成行贿罪,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行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的情况,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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