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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这两种罪行皆属于职务性的财产犯罪范畴,皆涉及到将公众资金转移至个人掌控之下的行为。
然而,尽管如此相似,它们却有着显著的本质区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而贪污罪的涉案重点在于,它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的客体即对象上来看,挪用公款罪侵害的仅限于公款及其特定类型的公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涵盖了所有的公共财物。
再者,从行为的具体内容来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伪造等手段,使得自身实际占有公款的情况在财务记录中无法被察觉。
通过使用虚假的发票、对账单等会计凭证,使得其所占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无法得到准确反映的,通常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试图掩盖公款的去向,但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未能完全掩盖,那么仅仅因为账目未能平衡就否定贪污罪的成立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从犯罪主体的范围来看,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实施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另外,从犯罪的主观意图来看,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而贪污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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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6: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