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受贿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南京市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与全国范围内的其它地区保持了一致性,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法律解释进行执行。受贿罪,其主体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通过利用自身职权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以此谋求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立案标准的设定,通常以涉案金额作为衡量标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便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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