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贿行为能否构成行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行贿之罪意在描述那种为图谋非法或不公正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给予财务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假如索贿行为的确是意图获取非法或不公正利益,且其向国家公职人员交付了财物的实质行为亦得以佐证,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行贿之罪。
然而,若此种索贿行为并未实际换取到任何非正常的经济利益,那么根据宪法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与规范,此举就无法构成行贿之罪。因此,要最终断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之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索贿者的真实动机、所给予财物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真正获得了非法或不公正的经济利益等诸多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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