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其编发的《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这样的一系列活动,被称为商标国际注册。
| 问题 | 商标注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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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
![]() 一、商标注册程序的具体规定(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人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向商标局提出注册请求的法律行为。申请是商标注册程序的第一环节,是办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代理制,申请人一般不必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而是就近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再由各地工商局将申请文件送省商标事务所逞报国家商标局审核办理。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清书、委托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申请费用等。 (二)审查商标审查,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行政行为。审查是商标注册的一个法定程序,是商标专用权能否确认的关键环节。我国实行统一注册制度和全面审查制度,即商标的审查和核准注册统一由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局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手续、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由商标局根据法律规定审查申请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受理资格,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进入实质审查;反之,则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文件退回商标代理组织和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规范,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请原则,审定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 (2)实质审查。商标局经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后,将指定审查人员继续进行实质要件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查,从而确定能否核准注册,所以是关键环节;重点审查商标的文字、图形、含义及其客观效果。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新颖性;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与他人已失效(被撤销或注销)的但未超过一年庙限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经审查,凡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予以驳回,发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如可以删去商标的文字或图形的部分内容等,则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限期修正。 (三)驳回和驳回复审驳回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是指未能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如果申请的商标经审查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或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商标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产审定的驳回决定,这个程序称为驳回申请。商标局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是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注明驳回理由,退还有关申请文件。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复查审理并做出终局决定的法律程序。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商标法规定实行两级终审制。申请人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决定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认为可以受理的,即依据 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做出终局决定。复审理由成立应予审定的,撤销商标局的核驳原议,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复审理由不能成立,则做出维持商标局核驳原议的终局决定,再予驳回。终局决定一经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四)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与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经审查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这是一个法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经审查后做出的可以初步核准的行政决定。公告则是在商标局的官方刊物《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公告期为三个月,向社会征求意见和接受监督,在公告期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公告》是国家商标局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以公告有关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而向社会定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公告。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公告,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或撤销公告,以及有关商标管理的法规、决定、通知等。 (五)异议和异议复审异议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反对其注册的一个法律程序。对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以拥有在先权的居多,也有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商标局是异议的受理机关,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障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异议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的异议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代理人。异议成立的,取消原初步审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则维持原初审决定。异议裁定生效后,异议期满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异议复审又称再异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异议人对商标局维持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要求再次审查;;二是被异议人对撤销其商标的初步审定的裁定不服要求再次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异议事项调查审理,依法作出终局裁定:维持或撤销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如果异议成立,则撤销原初步审定,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异议不能成立,移交商标局办理注册事宜。 (六)商标核准注册与再公告核准注册是商标注册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标志着商标权的确认。商标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办理注册事宜: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发布注册公告,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我国的商标注册程序实行二次公告制。商标初步审定的公告是初公告,目的在于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布注册公告是再公告,正式公告天下又一个新的注册商标诞生并投入使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商标注册薄”是商标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商标的底簿,是国家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颁发的授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注册的具体事项,如注册人的名称、商标名称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变更事项等。持有“商标注册证”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并可以委托他人印制商标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在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时,“商标注册证”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商标权由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限。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规定的注册标记有:“注册商标”字样及“注”、“R”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商标注册所需资料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商标注册程序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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