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串通招投标和受贿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倘若参与招投标程序者与招标方明示或默示狼狈为奸,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者,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若在此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图为他人谋求私利,则其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串通投标的具体情节,如串通手段、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涉及的金额等诸多因素。若行为满足串通投标罪的所有构成要素,且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也符合受贿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这两种罪名可合并审理。若串通投标行为同时也构成受贿罪,那么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将其视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还是将其作为多个罪名进行并罚。在实践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从而做出最终的定罪裁决。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法院可能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行为人施加相应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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