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山东省,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案标准与全国各地保持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所述,国家公务人员若因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或挪用公款额度较高且在三个月内未偿还,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现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者,均被视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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