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团体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非公有制领域职务犯罪所涵盖的各类罪名: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罪”这一典型犯罪类型;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样属于其范畴; 接下来,“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其提供了另一个角度的诠释; 最后,“贪污贿赂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务犯罪,主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机关正常运作以及损害国家廉政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相关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除上述人员外,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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