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单位公款超三个月不还是否属挪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挪用人在犯下初始之罪行后,将其主观意图由短期挪用逐渐演变为非法永久占有的境地时,无论其本人内心是否真实地抱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资金的初衷,亦不论此种占有状态是否已经实际形成,只要其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所挪用的公款,便应按照挪用公款罪进行定罪量刑,而非以贪污罪或侵占罪进行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供私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那么他/她便触犯了挪用公款罪,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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