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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公证公证员是否有刑事责任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涉及到通过贬低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声誉,或者采用提供回扣或佣金等不道德手法来争夺公证业务的行为;违背相关规定收取公证费用的情况;在两个以及更多的公证机构中任职的行为;从事于其他有偿职业的行为;为自身和家庭成员办理公证事务,或者处理与其密切关联的公证事务的情况下,公证人员及其所属的公证机构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私自对外出具公证证明的行为;为虚假、违法事件提供公证服务的行为;非法占用、挪用公证费用,或者非法占有、窃取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损坏、篡改公证文件或公证档案的行为;以及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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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0: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