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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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律解释》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解释主要明确了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国机构或者个人予以限制、监管或者禁止的措施。 根据该解释,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可以采取以下保护性约束措施: 1. 禁止其进入中国境内; 2. 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 3. 禁止其参与特定项目; 4. 禁止其与中国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合作; 5. 禁止其出售、转让或者提供特定产品或者服务。 同时,该法律解释规定了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施条件,包括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符合误杀误伤最小原则等。对于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施,应当经过必要的监督和审查,并且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变更或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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