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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一)曾因其涉嫌贪污、行贿、非法占有财产、挪用财产或恶意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名,遭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刑事处罚者;
(二)在担任管理不善,最终导致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者厂长、总经理职务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主要责任者;
(三)作为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其负有个人直接责任者;(四)因个人所背负的数额重大的负债未能如期偿还的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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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