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中的员工,通过其合法的职务权力,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非法挪用到个人使用或向外借贷给他人,且这类行为造成了特大资金额,以至于该数额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而未能偿还;
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巨大,并且涉及到了谋求利润的商业性活动; 再者就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 针对挪用资金罪这一刑罚提起诉讼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四种具体情况: 第一,贪污本单位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且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偿还的; 第二,如果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虽然未超越三个月的法律界限,然而却涉及到从事获利活动的; 第三,若贪污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且涉及到非法活动的; 最后,如果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虽然未超越三个月的法律界限,然而却涉及到从事犯罪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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