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是对单位还是个人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对象,应为涉嫌触犯此罪名的特定个体。
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员工,利用其职权之便,将本所在职单位的财产挪作私人使用或者借与他方,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巨大,用于营利性活动; 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等行为。 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实际实施了上述挪用资金行为的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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