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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中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分类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挪用资金罪中,所涉及到的"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件,通常是指行为人为实现不当目的,有意识地利用其所担任的职务,特别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中的职位,对此类组织机构的资产(包括资金)具有掌控权、管理权以及支配权等重要权利,从而得以非法地将这些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
例如,身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由于其工作职责直接涉及到资金的运作与监管,因此更容易有机会非法挪用这类单位资金;
或者在某些情形之下,诸如业务主管等高级管理层人员,其职位本身就赋予了他们审核与批准资金使用的资格。
然而,要准确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在于该行为人对于资金的控制与调配是否确实是基于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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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