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据新刑法典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担任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务之员工,在行使职权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或者虽未超过此期限,但涉及到数额较大并进行了盈利性活动,甚至从事了非法性质的活动等行为。
关于单位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该员工所挪用的资金金额应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并且在三个月内没有恢复原状; 其次,若该员工所挪用到的资金超过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部分资金用来进行盈利性活动也是被视为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该员工所挪用的资金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这些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也属于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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