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处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挪用资金罪之刑罚判定如下:首先,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其所在单位的款项,供个人使用或借贷于他人,并使这笔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已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该笔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程度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
其次,若这些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最后,若这些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他们将会遭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惩罚。 此外,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违法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这些人能够主动退还所挪用的资金,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若犯罪情节较轻,他们还有可能得到减轻或豁免刑罚的赦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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