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工作中哪些事属于挪用资金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即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利用担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特定职务之便利条件,私自截留、转移、侵占本应属于单位正常运营的大量资金,并擅自用于个人消费、向外借款或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及非法活动等用途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犯罪行为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身份条件; 其次,必须以职务便利为基础,实施了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客观行为; 再次,挪用的资金必须数额巨大,或是虽未达到巨大标准,但已超出三个月期限且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被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极为庞大者,他们甚至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将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而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分子,他们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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