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为公司和企业等单位内担任特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并且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行为;
其次,所挪用的资金必定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 再次,此种挪用行为的真正意图在于私自使用这笔资金,或者为了借贷给他人而实行; 最后,须注意的是,被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同时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并未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并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一旦符合上述所有要求,便足以认定此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且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均应视为挪用资金罪的成立条件。 在此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则需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法院将会酌情考虑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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