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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
分类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定义,对于该犯罪行为的判定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核心要素:首先,犯罪行为实施者(也就是所谓罪犯)必属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实体单位内的员工或工作人员;其次,其犯罪手法往往是通过滥用自身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私自挪出供自己运用或擅自借予他人;再次,针对犯罪金额的规定则较为严格,需同时符合两项标准:即挪用的资金数目达到一定的程度且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最后,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总而言之,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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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5: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