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属于挪用资金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从业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将本单位之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者,或是虽然并未逾越此期限,然所涉金额庞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至于借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依据实际情况对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深入剖析。若借款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1.借款人系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 2.借款人借助于其职务上的便利。 3.借款人擅自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 4.借款的金额达到较大程度。 5.借款未能在三个月之内予以归还,或者尽管未超过三个月,但却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从事了违法活动。反之,若借款行为未能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条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借款行为已获得单位的明确授权或同意,又或者借款是出于维护单位利益等正当目的,那么该借款行为就有可能不被视为挪用资金罪。总而言之,对于借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结合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倘若借款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则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反之,若不符合这些要素,则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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