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猥亵罪的犯罪行为主体属于一般类型,也任何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法律上的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视作为这种罪行的犯罪行为主体。
只要有任何个人实施了针对他人的强制猥亵行为,他们就容易触犯到这个罪名。 而这个罪名的成立并不依赖于犯罪行为主体所持有的特殊身份或者提出的特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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