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罪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无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司法实践当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非法勾当之时,又涉及到诸如强奸、故意伤害乃至非法拘禁等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径,则必须依循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各项罪行实行合并处罚。 举例来说,若有不法之徒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那么他将同时触犯拐卖妇女罪以及强奸罪两项罪名,在分别定罪量刑之后,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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