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构成强奸罪的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奸罪并不成立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双方自愿进行性接触,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威胁,也没有对妇女意愿产生任何干扰。
其次是尽管有性行为发生,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实男性实施了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使女性无法抵抗、不敢抵抗或不知道如何抵抗从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最后,即使女性在事后声称并非出于自愿,但是根据当时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看,她实际上是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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