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是必须让受害人知道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法规,以及关于强奸罪的处罚标准来看,该种犯罪行为在构成上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使受害者知晓该犯罪事实;
同时,这一条文也并未确切注明强奸罪的案情认定是不是必须鉴于受害人已经清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 普遍而言,强奸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其一是犯罪人采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二则为犯罪分子在行事过程中的主观恶意程度。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尽管女子对此事毫不知情,但只要犯罪分子确实做出了上述行径,便可被视为触犯了强奸罪。 据此,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并不要求受害者事先知道个中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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