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被害人监护人是否需要到庭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责任组织召开公诉人、被告方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代表的会议,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选定、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程序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并倾听各方的观点和建议。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还是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审判过程中来,包括出庭作证、提交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因此,若被害人的监护人是被害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他们理应参与庭审全过程,包括出庭作证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而如果被害人的监护人是其他诉讼参与者,例如证人或者鉴定人,他们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庭审活动。 总而言之,被害人监护人是否需要亲自出席庭审,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律对此类角色的具体规定。 如果他们以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案件,那么他们必须亲自到庭; 反之,如果他们并非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者,而是作为证人或者鉴定人,他们仍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庭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