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成立被告人可以和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乃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在常态情况下,此种犯罪行为并不被允许以和解方式予以解决。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要素,量刑准则以及加重惩罚之具体情形。 对于强奸罪犯的受害者而言,他们拥有得到刑事诉讼程序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指控及获取相应的刑事赔偿。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强奸罪的受害者与被告方之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原因在于这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的严肃性问题。 若被告方期望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可通过其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辩护理由,例如自首、立功等,但绝不可试图通过和解方式逃避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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