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双方自愿字据构成强奸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参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犯罪应具备如下要件:即犯罪行为人需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在此情况下,即便男女双方确属自愿进行性活动,只要实施过程中存在上文中提及的妨害妇女人身权利及自由的手段,则仍然有可能构成强奸犯罪。同理,若犯罪人为达到其目的而滥用权力、威胁恐吓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女方在事后表示同意,亦无法改变其构成强奸犯罪的事实。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据男女双方所签署的自愿协议来否定强奸犯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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