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身份强奸罪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特殊身份下强奸罪的司法判定,往往牵涉到诸如国家公职人员、教员、医师等特定行业人士在进行职务履行或是从事职业活动期间,借助其所拥有的特殊身份来对受害者实施强制性性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行为人是否充分利用了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或者是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是否违反了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并且这种违反意愿的行为与其所拥有的特殊身份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最后,行为人是否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运用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或者是建立起的信任关系,向受害者施加压力或者产生影响,从而使得受害者不得不屈服于他们。举例来说,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果他利用自己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对女学生实施强制性的性行为,那么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特殊身份下的强奸罪行;同样地,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如果他滥用职权,对女性下属进行性侵犯,那么这也是一种特殊身份下的强奸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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