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未遂容易翻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强奸犯罪进行审理时,若法庭在证据缺乏的环境下仍判定被告人为有罪者,那么该判决结果无疑是谬误的。
因此,面临这一状况的被告方应采取相应手段予以翻案。 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方有权向上诉审的更高一层级的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如发现其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被告方的罪行,从而有可能更改原有的判决,甚至裁定将案件发还至初审级法院重新审理。 其次,被告方亦可以选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请求对案件予以复核。 当接受申诉的司法机构经过详尽的调查与研究后,一旦确信案件涉及到证据不足的情形,通常会裁决对案件进行再次审判,也即是所谓的“重审”。 最后,作为司法监督重要力量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同样能够在独立审查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原有判决结果因证据不足而存在错误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意见。 如此一来,人民法院将会重新组织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责成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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