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期间想去外地怎么申请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个阶段实行的取保候审期间,倘若您持有合法批准以离开本地前往异地,那么您应该就此事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报告给特定的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
这里所指的执行机构,通常来说就是被取保候审者居住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 当您递交申请书时,需清晰明确地解释行程目的地、出行日期以及旅行时长等等所有必需的细节信息。 我方将会全面考虑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你个人在这期间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做出是否批准此次申请的决策。 通常来讲,只要你提供的理由充分合理并且承诺你出境旅行的决定不会对当前正在进行的这个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结果产生任何不良干扰,我们是有可能给予许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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