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间做取保候审的手续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手续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环节进行处理。
通常而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发现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由于证据尚显不足,可以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的第三天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请求以批准逮捕。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此外,当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况时,司法机关有权将审查批准时间再延长至三十天。 在该期间之内,取保候审的申请均可得到受理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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