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不去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执行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居住地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倘若不幸违反此项规定并未前去执行机关报到,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具体而言,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将会面临部分或全额保证金的没收; 同时,还会根据案情的需要,依照规定要求罪犯当事人进行悔过书面承诺,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有效的担保人; 或者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监视居住,直至正式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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