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能外地处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履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虽然原则上在外地处理相关事务并无不可,但是必须事先取得执行部门的最终审批同意才行。
倘若当事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区或县城,那么原先获得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没收,同时先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亦可能因此而改变。 在实践操作环节,执行单位将会依据具体的案情以及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言行举止表现,对是否应予以批准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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