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有债权义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员需承担如下特定责任与义务。
首先,他们需严格依据执行机关的批准来决定是否能够离开所居住的地区; 其次,若其住所、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有所变动,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监管的机构进行汇报备案; 再者,当接到传讯通知时,需尽快履行相应义务并按时到场; 此外,他们还须保证绝不采用任何影响、阻碍甚至破坏证人作证行为,以及避免刻意毁损、篡改证据及串通共犯的情况发生。 在此过程中,作为被保护人,他们亦享有一系列合法权益,包括自身辩护权、申请更改强制性措施等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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