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如何申请到其他地方工作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变更居住地赴他地开展工作的行为,需向执行机关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阐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其可行性。
执行机关届时将全面考量案件实情乃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在内的各类因素,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一般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提出充足的理由与确保措施,如新的工作岗位有助于改善其自身情况,加速其重返社会,且此举并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诉讼起诉及审判过程,执行机关往往会同意其请求。 然而,若存在任何潜在可能性影响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风险,那么申请可能会遭到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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